今年3月25日,浠水县清泉镇胡先生在城区木林森专卖店买了一双价值588元的皮鞋,回家后他发现该鞋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11月6日—这双皮鞋竟然 “早产”了近8个月。
胡先生遂找到商家理论。但该专门店百般搪塞,以皮鞋无明显质量问题为由,拒绝解释。
经过几个月的交涉无果后,近日,胡先生向浠水县消费者协会咨询,到底商家应不应该对此“早产”的产品负责。
县消委工作人员经调查后,提出木林森专卖店出售皮鞋虽然没有对消费者构成伤害和实际损失,但根据新《消法》的相关规定,商家向消费者提供的有效期等信息必须真实,不得做假,故责成商店赔偿消费者500元。
至此,胡先生终于为这双“早产鞋”讨回了说法。











